1、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解除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2、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
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收养人
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