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犯罪,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由南京制造
毒品罪量刑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依法应当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
(3)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
(一)至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
有期徒刑三年。
(4)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克或者其它相当数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