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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祥坂市拆迁补偿

更新时间:2022.07.11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福州祥坂路拆迁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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