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
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
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抢劫罪的罚金刑可以在主刑确定后,根据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参照下列标准确定具体数额:
(1)判处
有期徒刑3年的,并处罚金1000元;
(2)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并处罚金2000元;
(3)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并处罚金3000元;
(4)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并处罚金4000元;
(5)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并处罚金5000元;
(6)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并处罚金6000元;
(7)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并处罚金7000元;
(8)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并处罚金8000元;
(9)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并处罚金10000元;
(10)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并处罚金12000元;
(11)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并处罚金14000元;
(12)判处有期徒刑14年的,并处罚金16000元;
(13)判处
有期徒刑15年的,并处罚金18000元;
(14)判处无期徒刑的,并处罚金20000元或者没收部分财产;
(15)判处死刑的,一般以没收财产为宜。
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以500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