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资产重组会计处理给规定如下:
(一)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或被拍卖、出售的企业,经评估机构对其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应根据核准确认的评估值进行账务处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有差额的,其差额应调整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评估增值部分未来应交所得税的,还应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人“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二)企业兼并后办理财产移交的会计处理
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后,应及时结束旧账。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通常有四种方式:⑴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⑵购买式,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⑶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⑷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的目的。后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大多采用购买法和权益入股法,本文主要介绍前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承担债务式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方式下,兼并企业一般不付给被兼并企业资金。此时,被兼并企业结束旧账,即借记所有负债和
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兼并企业按各项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如为股份公司,则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购买式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方式下,兼并企业一般是以现金作为购买条件,将被兼并企业的整体产权全部买下。此时,被兼并企业结束旧账,即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贷记所有资产科目。兼并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一商誉”科目,按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一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