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
(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
股权转让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
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交割及变更登记。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
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