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按照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按照
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七
有下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