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
工伤认定申请表》。
2、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3、受理: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送达: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6、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
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提出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资料
1、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
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