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可以进行建设、经营,但交出去的
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是永久的哦!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是可以依法收回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呢?
《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下,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纠纷律师网页链接
如需要建设救灾安置区、学校等。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如需要用以驾驶公路、铁路等。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合同到期。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原有的申请划拨土地的条件已经不具备。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原有的申请建设的项目已经被停止或报废的。
当然,对于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
土地使用权人国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政府不予补偿的,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获得一定的补偿。以上就是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如何收费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