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不侦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救济的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
立案通知书。邓世运律师认为,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却不送达书面通知书时,控告人的着眼点不应该还停留在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应该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在取得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
3、书面材料:
(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
(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
(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