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
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被害人对
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二、刑事案件侦查羁押阶段
1、拘留(最长37日):
(1)公安提请
检察院批捕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提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2、逮捕:
(1)对
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