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具体包括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的,则不需要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没有停产、停业的损失赔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