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专业
调解委员会或专门调解委员会,一般出所在地的司法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专业调解人员组成,对所辖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调角或化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
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
专业调委会是指专门调解特定行业(领域)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其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名、纠纷属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三部分组成,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区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专业调委会应由3名以上专职
人民调解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进行
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后,由该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招聘或选聘。
专业调委会应当本着实际需要和利于及时有效化解纠纷、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设置。凡是某一类纠纷在当地发生的数量较多或矛盾比较突出的,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调委会。
专业调委会的设立,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