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2.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故,如果是无配偶者想要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在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