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54条确立完善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一些内容,为律师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有效辩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
1,强制性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
2,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
3,可补正的救济。即一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
4,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
5,规定了程序审查优先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
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一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法官就要中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优先审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只有把程序问题解决了,给出一个裁判结论,才能恢复案件的实体审理。
6,确立了侦查人员和相应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此来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最后,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启动这个程序中,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应的线索,之后
举证责任倒置,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证明不了,法院就一律作出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