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指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期限的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将其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犯罪分子的
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犯应遵守哪些规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