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固定为两年。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两年的
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限届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