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确保员工因工负伤后,及时、有效进行医疗救治及办理工伤申报等相关手续。
2.范围:
《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的
工伤认定范围。
3.程序:
3.1工伤发生
员工发生工伤后,负伤员工或在场员工必须立即与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同时通知公司安全员。如发生工伤时有设备损坏,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2工伤救治
工伤员工必须送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医院治疗(附
指定医院名单)。擅自到非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3.3工伤休假
员工工伤休假期间,必须及时向人事部门递交医院诊断书。
3.4工伤申报
3.4.1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重大事故需24小时内),由安全员向开发区社会保障工伤管理部门进行工伤登记,登记的号码写在《工伤事故报告表》的右上角。
3.4.2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五日内
●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员及总经理报工伤事故报告(含部门负责人及工伤员工本人手写的事故报告)。
●安全员将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词(A4纸)及《工伤事故报告表》一式四份,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后加盖公章报人事部门。
3.4.3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人事部门工伤申报负责人持工
伤事故报告及《工伤事故报告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按
《工伤事故报告表》中所需材料(本人及证人的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急诊病历或门诊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拍片报告。住院病志盖好公章,出院小结,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至工伤审核部门准备
申请工伤认定。重大事故三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开发区社会保障工伤管理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劳务工工伤申请认定及报销手续由劳务公司办理。
3.5工伤复工
员工工伤医疗终结时,经住院治疗的员工需向人事部门提供医院出
具的复工证明方可办理医疗费终结手续,其他工伤员工医疗期满后需
本人在《终止治疗,同意报销签字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医疗终结
手续。同时员工需将所有医疗费收据、医疗用药处方明细、医疗手册、
病历、出院小结、诊断书、身份证原件交给人事部门。
3.6工伤报销
3.6.1人事部门工伤申报负责人员填报《工伤保险金给付审批表》
后,持《工伤认定结论书》(右上角写明工伤职工个人医保号、单位养
老保险编号)等3.4项中员工工伤所有单据、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工
伤认定申请表》到劳动保障部门报销。
3.6.2
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医疗费支票后,交付财务部,非公司
垫付医疗费用
的,通知员工本人领取医疗报销费。
3.6.3所有材料由人事部门归档。
3.7工伤等级认定
如需评定工伤等级,需待到工伤职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本人带盖公司公章的《
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工伤认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诊断书、拍片片子报告单、本人身份证、100元钱,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85号(解放广场附近,百山路胜利路交叉口,就业广场三号楼)电话:
84369141、84369142(每周
一、
三、四申报)
3.8工伤防范
3.8.1由公司安全员负责工伤发生部门问题整改实施。
3.8.2全员参与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工伤当月取消全体员工产量奖及绩效奖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