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权登记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权
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⑴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⑵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3、
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资料:
⑴土地使用(租用)证;
⑵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⑶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及主管单位备案的文件;
⑷抵押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⑸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已婚的应提交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及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应提交单身证明;
⑹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⑺抵押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
⑻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房屋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手续参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
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