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批捕期限是七日,检察院决定是否
批捕的期限的规定是: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决定是否逮捕。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15日以内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
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