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狱内服刑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等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证明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在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