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
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为
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薄、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或由
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
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
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三)证明已清偿借款的证据材料,收条或分期、分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或凭证等。
(五)其它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