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
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
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
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
价的约定,须遵守
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
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关于工地未签合同如何处罚可参考上面法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