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首先,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会被仲裁庭采纳,即证据是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序取得,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存在且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关联性。
同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互现印证,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这样的证据会被法庭采纳。
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