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变换是以房屋产权的变换登记为准则的,只有
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的姓名的变换才具有合法的公示力,能够对抗任何人,而公证只能公证一种变换的意向,并不代表房屋产权的真正转移。公证资料之类,通常只是证明其资料属实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符合。不能证明住房的产权归属。住房屋权隶属谁,还是看房屋证的登记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
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
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
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