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
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者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