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
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
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