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级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我国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如果对初次的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