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
解除同居关系至时双方均达婚龄的,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
办结婚登记,然后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2、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
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3、当事人以民法典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
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