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是患者在
发生人身损害后,为了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但治疗患者原发病的医疗费用并非因医疗过错而产生,而是治疗患者原有疾病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应由医方承担。
但如果因医方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原发病加重,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依然可以向过错医方主张这部分医疗费。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