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形,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清楚说明本人的姓名等真实信息,清楚表明本人就是肇事者,且车辆没有擅自移动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不构成逃逸。即其行为不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
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常见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