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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9.03

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所列: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 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拆迁双方要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协议内容包括: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补偿安置方式; 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5、搬迁期限; 6、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式; 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拆迁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受理裁决申请、申请强拆前要听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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