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纠纷调解途径有以下几点:
(1)调解。涉及专利的各种纠纷,都可以在纠纷双方同意或者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从中调停。调解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行政调解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2)仲裁。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作出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仲裁方式一般限于专利合同纠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明确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并且是一锤定音,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负有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如果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处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系统内的
专利权属纠纷、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支付的纠纷、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或者报酬的纠纷等,可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