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证下来后检察院有权利取保候审,但现实中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撤销或者变更的可能性很小,要家属或者委托的律师进行争取,申请羁押
必要性审查进行争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