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后,如果法院决定采用普通程序来审理,则会在六个月内择期开庭,并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决定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会在四十五日内择期开庭,并审结案件。具体的开庭日期则由法院合理地确定,并及时告知诉讼的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