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充侦查期间只要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等情形
可以取保候审。
2、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