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哪些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
共同财产分割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