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前提是: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