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羁押可分为两种方式拘留和逮捕,拘留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含了:对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拘留的,应该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申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如有特殊情况,申请审查逮捕的时间可以最多延长到四日以内。当地人民
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间最多为七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