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