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法院有执行局,该执行局的执行行为属于司法行为,不可以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投诉。
二、政府部门的行政执行局,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有二:一是行政复议,可以向上级执行局申请亦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具体就是向政府的法制办提起了;二是行政诉讼,可以向执行局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被告当然为作出执行行政行为的执行局了,如果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决定的,按照2021年修订的《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被告,如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则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现在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比之前有所改善,这是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