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限根据现行《条例》限定,对于申请仲裁的
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述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述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经报仲裁委员会准许,能够适当延时,但是延长的时限不得超出三十日。
2、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
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时限通常为74天;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准许,还能够延长30天,最长能够延长到10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