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第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第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第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第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