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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2.08.05

新个人所得税内容和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分为几个大方向,详细如下: 一、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税递延五年缴税 【解读条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解读】 相关应纳税额的计算确定: (1)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奖励时,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所获股权的计税价格,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该项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该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个人获得股权奖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个人获得股权奖励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一大亮点是可以实现免税,即企业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即处置是亏损的,上述亏损可以抵减之前实现的所得额,从而使技术人员所交的税款正好对应于他的所得,较好的体现了对技术人员的鼓励,更大层面上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这种人力资本作为宝贵财富的行业的政策支持。 二、构建多层次保险体系,购买健康险试点免税 【解读条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解读】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交税。说得直白些,就是指投保人在税前买入养老保险产品,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投保人而言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三、异地建筑工程个税争议不断,原地算账异地申报两不相欠 【解读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解读】 由于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规定,施工企业外地项目部很难做到严格的查账征收方式来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没有健全的账册情况下也往往一核了之。 比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本市在执行上按以下口径掌握: 1.会计核算准确。会计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且非个人承租承包经营。 2.纳税信誉较好。能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 3.具有较高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壹级或壹级以上资质等级。 但实际上仅有少部分建筑安装企业能够符合上述条件,大部分企业均被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由于建筑安装企业被按百分比核定个人所得税后,往往很难再向员工扣缴,这部分代扣代缴税款往往为建筑安装企业所负担,这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负担,更有涉税风险的是负担的这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往往并不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请示作出批复时说: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但按一定百分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往往比较巨额,而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人员人数并不多,多是中层项目部人员,劳务多采取外包形式或聘用当地农民工形式,所以这笔税款即使允许抵缴,也不知何日能抵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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