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或者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定金基本种类是:
1、立约定金。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2、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以其交付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3、证约定金。此种定金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4、违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5、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