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二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权的确定皆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在劳动仲裁前置阶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