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
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