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须在期满前三十日至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居住地
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二、续办事宜:
1、续办居住证,应在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之内,到原材料申报点,办理续办。
2、原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作废。
3、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核对原件。
4、申报材料须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人员递交,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
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