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3.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4.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主动投案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5.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6.法律中有规定,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则就能以
盗窃罪定罪处罚了,否则的话也只能是一般的
治安管理处罚。这里的数额较大,通常是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地区关于盗窃罪的实际立案标准也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