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司法审查制。即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统一到法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都必须由法院批准。
2、检察监督制。在三机关仍然都有取保候审决定权的前提下,强化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决定的监督权。具体做法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必须向检察机关备案,接受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对不批准其
取保候审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同级检察院申诉。因为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与逮捕不同,前者同时也是其一项权利。这种做法强化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公正性。